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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行业空壳、失联企业较多,深圳出重拳清理规范!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开银行账户将受限

2020-10-18 11:22:25资本市场来源: 和讯网作者:冉笑宇
  融资租赁相对统一的监管尺度逐步铺开。  根据10月1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简称“深圳金融监管局”)官网消息,深圳金融监管局将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牵头开展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工作。  据悉,开展此次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工作是根据《融资

  融资租赁相对统一的监管尺度逐步铺开。

  根据10月1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简称“深圳金融监管局”)官网消息,深圳金融监管局将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牵头开展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工作。

  据悉,开展此次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工作是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融资租赁公司清理排查工作的通知》(粤金监函〔2020〕165号)有关要求,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细化监督管理措施。

  业界观察人士向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在2020年5月份《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之前,包括深圳在内的多地金融监管局已经对辖区内数量庞大的融资租赁公司做过排查,未来参照《暂行办法》各地监管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尺度将逐步相对统一。

  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开账户将受限

  据了解,此次清理排查对象为在深圳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名称中含有“融资租赁”“租赁”等字样且经营范围属于融资租赁的企业(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市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深圳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

  清理规范工作将分为企业自查、机构筛查、非现场系统核查、梳理名单及实地核查、分批公示疑似失联及疑似空壳企业名单以及分类处置。

  根据《暂行办法》,深圳市融资租赁公司将被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

  正常经营类是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按要求登录“融资租赁信息管理系统”和“广东省地方金融数据快报系统”(以下简称快报系统)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符合《暂行办法》基本要求的企业。正常经营类企业在报银保监会审核后,将分批分次进行公示,纳入监管名单。

  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其中,“失联”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空壳”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近6个月监管月报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未在快报系统报送相关材料的企业将视为非正常经营企业。

  违法违规经营类主要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

  据悉,分批公示结束后,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申诉情况对名单进行调整,形成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名单、待合规整改名单和监管“白名单”。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名单将向社会公示;对于待合规整改名单企业,将指导企业进行先期整改,逐步实现合规经营,满足监管标准要求后纳入监管“白名单”。

  对未按规定报送年报、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依法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劝导企业申请变更名称和业务范围或自愿注销。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金融局将限制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开设银行账户。对于存在信访举报、违法违规等情形的企业,采取非现场监测、约谈企业高管、现场检查等方式,针对性地开展核查,并督促做好整改工作,防范化解风险。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和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取缔和打击。

  《暂行办法》推动“减量增质”

  据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11124家,比上年增加518家,同比增长5%。

  银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融资租赁行业目前“空壳”“失联”企业数量较多,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部分公司经营偏离主业,给行业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对此,监管部门认为应加强监管引导,通过分类处置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减量增质”。

  2020年6月9日,银保监会正式公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

  《办法》共六章五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租赁物范围以及禁止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制度,同时明确融资租赁物购置、登记、取回、价值管理等其他业务规则。

  二是加强监管指标约束。新设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包括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等,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三是厘清监管职责分工。按照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明确银保监会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并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提出具体要求,建立分级监管和专职监管员制度,完善监管协作机制、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谈话等内容。此外,针对行业“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办法》提出了清理规范要求,指导地方稳妥实施分类处置。

  业界观察人士向记者表示,《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之前,深圳、上海、天津等地的金融监管局或公布疑似“失联”融资租赁企业名录,或公布经营异常融资租赁公司名单、或公布黑名单等,其实已对辖区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过风险排查工作,未来参照《暂行办法》各地监管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尺度将逐步相对统一。

  来源:券商中国(ID:quans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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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冉笑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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